*章、總則
第1.0.1條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建、擴建的潔凈廠房設計,但不適用于以細菌為控制對象的生物潔凈室。本規范有關防火和疏散、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高層潔凈廠房和地下潔凈廠房的設計。
第1.0.3條 在利用原有建筑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潔凈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第1.0.4條 潔凈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1.0.5條 潔凈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空氣潔凈度等級
第2.0.1條 空氣潔凈度應按表2.0.1規定劃分為四個等級。對于空氣潔凈度為100級的潔凈室內大于等于5微米塵粒的計算應進行多次采樣。當其多次出現時,方可認為該測試數值是可靠的。
第2.0.2條 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檢驗,應以動態條件下測試的塵粒數為依據。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的測試,應符合附錄二規定。
第三章、總體設計
*節、潔凈廠房位置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第3.1.1條 潔凈廠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并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
一、應在大氣含塵濃度較低,自然環境較好的區域。
二、應遠離鐵路、碼頭、飛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有嚴重空氣污染、振動或噪聲干擾的區域。
三、應布置在廠區內環境清潔、人流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條 對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潔凈廠房的位置選擇,應實際測定周圍現有振源的振動影響,并應與精密設備、精密儀器儀表允許環境振動值進行分析比較。
第3.1.3條 潔凈廠房zui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有煙囪時,潔凈廠房與煙囪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煙囪高度的12倍。
第3.1.4條 潔潔廠房與交通干道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條 潔凈廠房周圍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難時,可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第3.1.6條 潔凈廠房周圍的道路面層,應選用整體性好、發塵少的材料。
第3.1.7條 潔凈廠房周圍應進行綠化。可鋪植草坪、種植對大氣含塵農度不產生有害影響的樹木,并形成綠化小區。但不得妨礙消防操作。
第二節、工藝布置和設計綜合協調
第3.2.1條 工藝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藝布置合理、緊湊。潔凈室或潔凈區內只布置必要的工藝設備以及有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空氣潔凈度高的潔凈室或潔凈區宜靠近空氣調節機房,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潔凈區人口處宜布置空氣潔凈度等級較低的工作室。
三、潔凈室內要求空氣潔凈度高的工序應布置在上風側,易產生污染的工藝設備應布置在靠近回風口位置。
四、應考慮大型設備安裝和維修的運輸路線,并預留設備安裝口和檢修口。
五、應設置單獨的物料人口,物料傳遞路線應zui短,物料進入潔凈區之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
第3.2.2條 潔凈廠房內宜少設隔間,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甲、乙類與非甲、乙類相鄰的生產區段之間,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產過程中產生較強噪聲或散發較多熱量、塵粒和有害氣體,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產少,并經常不同時使用的兩個生產車間之間。
第3.2.3條 潔凈廠房的平面和空間設計,宜將潔凈區、人員凈化、物料凈化和其他輔助用房進行分區布置。同時應考慮生產操作、工藝設備安裝和維修、氣流組織型式、管線布置以及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等各種技術設施的綜合協調效果。
第3.2.4條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合理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位置和豎向標高。 第3.2.5條 潔凈廠房內各種固定技術設施(如送風口、照明器、回風口、各種管線等)的布置,宜首先考慮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要求。
第三節、噪聲控制
第3.3.1條 潔凈室內的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態測試時,潔凈室內的噪聲級不應超過70分貝A。
二、空態測試時,亂流潔凈室的噪聲級不宜大于60分貝A;層流潔凈室的噪聲級不應大于65分貝A。
注:(1)由于技術經濟條件限制,或噪聲大于70分貝A對生產無影響時,噪聲級可適當放寬,但不宜大于75dBA。
(2)上述噪聲級是指在室內每一個工作點人耳位置(人離開)的測量值。對于變動噪聲,則取相同位置處在一個正常工作日內的等效連續聲壓級。
第3.3.2條 潔凈室的噪聲頻譜限制,應采用倍頻程聲太級;各頻帶聲壓級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規定。
第3.3.3條 潔凈廠房的平、剖面布置,應考慮噪聲控制的要求,其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隔聲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聲量相接近。
第3.3.4條 潔凈室內的各種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對于輻射噪聲超過潔凈室允許值的設備,應設置隔聲設施(如隔聲間、隔聲罩等)。
第3.3.5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噪聲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隔聲、消聲、隔聲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風外,應對潔凈室內的排風系統進行減噪設計。